【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罪】二审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法岱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咨询-法律咨询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罪】二审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01-05 16:00:42 阅读量:1839


关键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2月被逮捕,案发时任某县县委书记、人大代表。李某2001年至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金某等195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66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6万元,购物卡25.5万元,欧元0.7万元。其中李某主动上缴单位及国库共计现金人民币682万元,美元1.9万元,港币20万元,购物卡3万元,欧元0.7万元。李东升实际受贿人民币2983万元、美元4万元、购物卡22万元。

截止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家庭(其妻李某妻、女儿李某1)财产及开支总计7582万元人民币,7万港元。其本人能够说明来源的收入总计4801万元人民币。李某对其本人财产中有2780万元人民币、7万港元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李某提供虚假信息,安排原县城关派出所所长张某1等人为其办理假户籍、身份信息4个用于隐匿其家庭财产。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东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763万元、美元4万元、价值人民币22.5万元的购物卡、港币7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律师力辩成功减刑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王律解析辩护要点

一、受贿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其中2100万元系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有自首情节;上诉人有重大立功情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较重;量刑失当。

二、李某的受贿犯罪属于自首;有立功情节;部分受贿行为因无具体请托事项,应按照收受礼金作为违纪处理;一审认定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部分事实错误,李某对其中2000万元均能够说明合法来源;李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提供虚假户籍信息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中对被告人李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中对被告人李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部分,对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二项;

三、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四、对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412万元、美元4万元、价值人民币22.5万元的购物卡、港币7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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