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一审量刑15年,二审改判无罪-法岱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咨询-法律咨询

【合同诈骗罪】一审量刑15年,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3-03-29 16:01:18 阅读量:1494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减刑辩护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被告人沈某称其周转资金、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1及其母亲刘某1信任,向其借款2100万元。沈某收到2100万元后,分多笔多次将该2100万元转入沈某2、刘某2、刘某3、高某、王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并在该几人账户中循环转款,最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致使被害人1449万元不能偿还。一审法院认定沈某以还抵押款再向银行贷款为名向何某1、刘某1借款,证人张某2、李某等均证实沈某确向相关金融机构还款解除房产抵押,但其解押房产后并未积极办理银行贷款以偿还被害人,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明显,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律解析辩护要点

在现有证据中表明,沈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隐瞒资不抵债,沈某在借款时就将自己房产被抵押、借款用于资金周转等情况如实告知了出借方。沈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沈某与刘某1多年合作,信用良好,此次借款2100万元也已支付651万元,沈某虽因资金链断裂难以还款,但多次与刘某1协商以资抵债,至案发前始终与刘某1短信联系。因此,沈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应宣告无罪。 

 

 法院判决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沈某无罪。


上一篇:【集资诈骗罪】一审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审减刑至十年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页

解决法律纠纷 多渠道为您连线律师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