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中间人私吞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发布时间:2023-04-18 13:17:12 阅读量:1206

原告:广东众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王雨,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系天津市喜马拉雅俱乐部项目劳务分包方,因缺乏劳动资源,故委托我公司员工罗春林的好友袁中平寻找人力资源。后袁中平找到被告二刘登奎,原告便与被告二协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工程内容为基层处理、瓷砖及石材切割修编、刷粘结剂、擦缝、清理净面等工作。2020年10月,被告二刘登奎负责的工程施工完毕。2020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二就该工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签订《单位工程结算表》,确认该工程的劳务费共计539116.07元,后原告通过案外人公司员工罗春林的账户向被告二刘登奎支付上述部分劳务费479665元。剩余劳务费因被告袁中平告知原告,系其与被告二协商一致作为前期关系费、现场管理工资、“好处费”等应直接支付给袁中平的费用,故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袁中平96942元,其出具相应的收条予以确认。后被告二刘登奎告知并不存在上述所述“好处费”等事宜

 

袁中平辩称,钱原告给了我,我也收到了,打了收条,这钱是我跟刘登奎之间有协议,按照我们之间的协议,这笔钱是应该给我的,我不同意返还给原告。

 

刘登奎辩称,这事跟我没关系。

 

法院判决

 

当事人对转款数额无异议,袁中平主张涉案款项系刘登奎应向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构成其合理占有广东众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笔款项的依据,由此导致广东众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受损和袁中平财产的消极增加,构成袁中平的不当得利,广东众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袁中平返还9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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