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事犯罪、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旦某某(死者)与米某某(伤者)醉酒后来到“铂均平价超市”买东西时,与被告人颜某某(超市老板)发生争执后离开。约一分钟后二人又返回“铂均平价超市”与颜建章发生争执。期间,旦某某多次用收银台上摆放的袋装小吃砸颜某某脸部、用手指颜某某的头部,颜某某使用座机向“110”报警。在报警期间,旦某某继续用袋装小吃砸颜建章,颜建章妻子张某某听到争吵声后前来阻止,旦某某用右手打了张某某脸部一巴掌、用外套朝张某某脸部挥打过去,张某某也拿起地上的塑料筐朝旦某某上身砸去。旦某某准备继续打张某某时,颜建章便拿出放在监控显示器后面的砍斧,朝站在收银台旁边的米某某背部砍了两三下。旦某某看到米某某被砍,推开米某某与颜某某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旦某某胳膊被砍伤。这时张某某将米某某推出超市,旦某某也转身离开超市。颜某某随即追出超市,用砍斧向旦某某头部猛砍两刀后,旦某某倒地。后颜某某被赶到案发现场的公安人员控制。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旦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和肱动脉断裂失血过多死亡;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被害人米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判决颜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律解析辩护要点
在定罪上,颜某某因琐事与旦某某、米某某发生争执后,持砍斧随意砍击旦某某、米某某,并在旦某某、米某某受伤离开商店至门外后,继续砍击旦某某头部,致其死亡,颜某某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结果,颜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上,原判已充分考虑颜建章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被害人过错等因素,量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前,并未出具家属谅解书,如果颜某某能在二审前得到家属谅解,还是可以在十五年的刑期上减免的。
二审法院判决
颜某某及其家属在原有附带调解协议基础上,进一步赔偿死者旦某某家属10万元人民币,旦某某家属亦再次向法院提出了对颜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结合案件性质、起因、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院对颜某某的量刑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