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处罚、刑事辩护、免于处罚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某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卡号为6228284***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4万元人民币。自2015年9月开始,王某将该卡透支使用,从2016年7月开始逾期,经信用卡中心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王某仍未归还欠款。截止2016年12月29日尚欠本金138086.76元,利息和滞纳金12895.28,共计150982.04元。2017年11月王某被派出所传唤到案。2018年8月王某主动到信用卡中心归还全部逾期款息共计219227.87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11月23日,一身法院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王律解析辩护要点
本案主要辩护点在于2018年11月23日法院审理判决,但在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同时在第十条新增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王某恰好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一身判决前归还全部款息,所以本案上诉应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判决
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