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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二审成功减刑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0:55 阅读量:5789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刑事犯罪、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系电信分公司员工,2020年10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高某在任职电信公司物资采购之职时,伙同他人采取虚假供货、收货、入库的手段骗取公司货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20年12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修正版)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1日修正版)

 

辩护要点

本案中高某二审主要辩护要点应集中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条文均作出修正。原《刑法》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之情形,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正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之情形, 新法将原法律条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两起犯罪的起刑点高于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二审上诉有必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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