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犯罪、减刑辩护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楼房等理由,许诺以月息2.5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鄢某某、刘某某、游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唐某某、鄢某某、鄢某、郭某、郭某、管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李某某、游某、何某、马某、耿某某、娄某某、李某某、甘某、赵某某、梁某某、蒋某某、谢某某、鄢某某、冉某某等3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2019年6月,因被告人王某某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致案发。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10.45万元,支付利息1208.6297万元,偿还本金209.34万元。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王律解析辩护要点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10.45万元,数额巨大,尚有赃款992.4803万元未退还被害人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符合涉案金额的判决的。但上诉人在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一审量刑过重,二审可以提起上诉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上诉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