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关键词:遗嘱继承、房产纠纷、遗嘱纠纷
基本案情
粱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粱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戴女士自1996年起,与粱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粱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粱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粱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粱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嘱》,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粱先生病故后,戴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粱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为此,戴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粱先生《遗嘱》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嘱》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辩护要点
遗嘱是行为能力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本案中,梁先生所立遗嘱,是对梁先生和陈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归梁先生所有,梁先生父母双方,理应由陈女士和其子女继承遗产,诉讼房屋是梁先生和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不能以个人名义做出处分。
法院判决
遗赠人粱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戴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