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关键词:故意伤害、殴打、刑事辩护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4日10时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学工地,被害人马某与工友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王某为替张某出头,持脚手架铁管殴打马某头部,致马某受伤。经鉴定,马某头皮裂伤为轻微伤,额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前额部瘢痕为轻伤二级,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为轻伤一级。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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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王某在犯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马某达成和解,已取得谅解。并且王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害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