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受贿罪、刑事犯罪、刑事辩护、缓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一审认定赵某在任职某单位副司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赃款人民币50万元,美金7000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赵某家属在缴纳罚金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解析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缓刑,需要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方面入手来做缓刑辩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