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9日甲方中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分包人乙方汇某公司订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XXX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施工室外工程专业分包;分包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范围内所有室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挖运、室外道路、铺装、室外管网及线缆、检查井、电缆沟、电缆井、管线及道路的破损及修复;……。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总价17,892,845元;工程完工,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三个月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5%,地块内所有工程完成并经四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年维保结束后无息付清,按竣工后结算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9年6月到8月,汇某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任某。后任某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刘某。
2019年8月,颜某与刘某订立口头协议,约定:段某与颜某施工刘某承揽的中某公司发包的位于津南区双桥河镇的核工业理化研究院某工程的给排水外网工程。后段某与颜某施工,在未施工完毕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3日撤场。2021年2月6日,刘某向段某出具工程尾款单,载明:刘某欠段某工程款206,228元,在2021年2月10日支付(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2月10日,刘某向段某出具工程尾款单,载明:刘某欠段某工程款161,194.1元,在2021年6月30日支付(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2月10日,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段某在津南区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XXX技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内排水工程施工中因实际材料差价比清单内材料单价高,故现场施工造价高于清单价格的总造价140,000元,刘某承诺于2021年12月前支付给段某。后刘某支付30,000元,尚欠477,422.1元。
2021年7月5日,室外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经中某公司与汇某公司验收合格,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16,473,055.54元。中某公司已支付汇某公司工程款14,408,159.27元。
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段某477,42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6,22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1,194.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王律说法
工程施工中存在多方共同参与,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施工方等多家公司介入,在索要工程款时,要找准结款单位,另外在施工时尽量多保存证据,例如材料清单、工程协议、工程验收合格单等有利于我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