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保护的具体利益
侵犯这一罪行的合法利益是人的生命,要求杀死人、有生命的生物,而不是尸体或其他人。普通人当然非常杰出。然而,在理论上,关于侵犯胎儿有不同的理论,包括一种揭示理论、全部揭示理论、独立呼吸理论等。但是,不管采用哪种理论,都应该肯定胎儿在出生时是活着的,即使它只活了几分钟就死了,只要胎儿在此期间被杀死,它仍然构成故意杀人,因为胎儿在那一刻的生命是值得保护的。在死亡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人才是死亡的,而没有侵害可能性呢?有人主张脑死亡、有人主张呼吸停止,有人主张心脏跳动,有人主张瞳孔无反应,但是人的死亡时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要人能够感受到痛苦,在此时进行侵害的,依然是对法益的侵害,在注重保护人最为重要的法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否则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行为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的成立需要杀人的非法行为。与根据法律规定合法执行死刑不同,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杀人的类型没有限制,只要它们可以被分类并导致他人死亡。用枪射击、用刀切割、中毒和开车都是凶杀。然而,一些对生命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行为不包括在杀人罪的范围内,例如打某人的脸,在雷雨天催促人们走路,以及一般的打斗。因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应采取具体的控制措施。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理和认知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规定行为人主观性上了解到其损害的人,对人这一行为主体由了解或是了解的概率,次之应用场景自个的自由意志而残害别人,并期待或纵容别人身亡結果的产生,如误以为草人处世而残害,没人的存有,沒有法益的侵害,不组成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没有掌握客观的情况,即使下手杀人,也不是故意构成杀人罪,没有杀人意图。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4、故意杀人罪的责任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有能力知道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已满14岁。因为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合法利益,所有权利都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生命是不可逆转的,失去后无法恢复。因此,《刑法》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应对这一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生命合法利益的绝对保护。
在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要求了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是10年左右刑期;剧情最轻的,处3年左右10年下列刑期。”
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来看,本罪只有两个法定刑,以死刑为首,以构成本罪的原则来宣告死刑,在确定刑罚时优先使用,表现出故意处罚杀人罪的严厉性质,刑罚犯罪的规范目的也要明确,一般的公平正义观
结论:刑罚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能够反映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趋势。同时,明确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以及具体的处罚类型和程度,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体现刑法的任务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