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盗窃未遂
2014年6月2日凌晨,吉某窜至某1幢2号门前利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未拉开郑某停在此处的上锁的车牌号为浙J3018JD黑色三菱轿车,盗窃未遂;窜至4区8号门前,利用徒手拉车门的方式,拉开陶某甲停在此处的未上锁的车牌号为灰色面包车,窃得打火机2只。
法院判决: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吉某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盗窃未遂如何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