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余群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犯罪、刑事辩护、缓刑辩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通过被告人罗某提供的QQ号联系上家,于2022年10月2日至5日,将王某灵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贵州农信银行卡,及曹某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他人,并帮助他人多次在六盘水市多个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92700元,获利人民币12000元,罗某未获利。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罗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且未获利,犯罪意识薄弱,认罪认罚,理应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罗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