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
关键词:刑事犯罪、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天津某工程管理公司设置分公司后,由被告人赵某出任分公司负责人。在2005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分公司资金人民币30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另查明,赵某在未取得工程项目的情形下,依然向第三人称已取得该项目,并收取第三人保证金300万元,之后赵某将该款用于他处。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中只有95万元查明了去向,其余210余万元无充分证据证明去向,对210余万元资金金额的挪用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