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集资诈骗罪、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减刑辩护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被告人黎某与林某(另案处理)经商议,以每个月2%至13%的高利息、高回报的口号进行宣传,通过借款投资形式,在当地向群众集资;后二人合股注册金融公司,并在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经营小额贷款、睿信财富等业务,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林某通过黎某采用上述手段共向古某、周某、辜某等38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4392000元,其中,被告人黎某直接经手吸收资金约人民币6912000元,从中获得林某按其吸收金额每个月2%的好处费共约人民币700000元。一审法院判处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侯律解析辩护要点
在现有证据中表明,非法集资是在林某的主导下完成的,黎某参与犯罪有一定的被动性,且黎某非法吸收的资金全数上交给林某及其妻子,黎某并未分占。由此可见,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主张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上诉人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