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杨立宝
关键词:合同纠纷、合同违约、支付货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1日,天津某商贸公司和山东某建设公司签订五金管材供货合同,2020年,供货合同履行结束后,山东某建设公司欠天津某商贸公司货款750667元。时至2021年8月,山东某建设公司仍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该款项。天津某商贸公司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山东某建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750667元,并支付利息150133元。
辩护要点
对方无理由拒不支付拖欠货款,属合同违约。因涉及标的额较大,故主张利息法院应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材料款750667元及利息150133元,合计90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