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属于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只需满足下述条件:1、来源上为合法财产;2、内容上具有财产性;3、时间上属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4、法律上或性质上不具有不可继承性。
实践中遗产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利的内容,又有财产权利的内容。其中的人身权利,与其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移转、让与,随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股权和合伙权益、数据和虚拟财产等。
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其理由是:第一,《民法典》第1161条表明我国已经承认继承人对消极财产的继承;第二,从法理上讲,如果遗产不包括消极遗产,则继承人继承积极财产后,这些财产已由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无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清偿他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反之,如果遗产包括消极财产,则可避免上述弊端。
(二)法律上,不能构成遗产的权利与义务
1、与被继承人之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它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构成遗产。此类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如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债务;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和继承。
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自然人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这些都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依承包合同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户为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自然人的遗产予以继承。但其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法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户内无成员时,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