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量刑十年以上,律师有力辩护,终轻判并缓刑-法岱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咨询-法律咨询

【故意伤害致死】量刑十年以上,律师有力辩护,终轻判并缓刑

发布时间:2022-11-09 11:42:44 阅读量:3819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轻辩护、缓刑、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婉儿(化名)与被害人张铁生(化名)离婚后同住于本市某小区201室。被害人张铁生因不满法院对房屋产权的判决结果,多次在该处对李婉儿和李素儿(化名)等人滋事,曾因涉嫌放火烧该住处被本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因共同居住李婉儿不得不经常报警寻求保护,案发前共报警31次,曾有一天更是报警5次之多。2008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张铁生持木柄铁锤击打睡在客厅的李素儿的儿子孟小刚(化名),孟小刚被击伤(经鉴定为轻伤)。在北屋睡觉的李素儿、李婉儿及李婉儿之子张小明(化名)(男,15岁)听见孟小刚的叫喊声后,冲出门与张铁生搏斗,抢下铁锤。后李素儿看见张铁生手中握有打火机且地上有汽油流淌,遂将打火机打掉在地,三人合力将张铁生按倒在地上。适时,李素儿见儿子孟小刚头部大量流血,情急间持木柄铁锤击打仍在地上挣扎的张铁生后脑一下,并随即与张小明一同送孟小刚去医院。此时张铁生躺在地上已经一动不动。被告人李婉儿持木柄铁锤继续击打张铁生的腿部、膝盖、胳膊、手部、肩部等部位。后李婉儿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将张铁生送往医院,并将李婉儿抓获归案。’被害人张铁生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脑损伤于2008年1月20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被告人李素儿在某急救中心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二名被告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要点

被告人李素儿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被害人张铁生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与被告人李婉儿等人合力反抗,并使用铁锤击打张铁生头部,此行为与李婉儿的后期继续击打行为,合并造成张铁生死亡后果,其行为虽有正当防卫之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做无罪辩护,难度很大,但符合防卫过当性质,并在其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以尝试做罪轻辩护。

被告人李婉儿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但其在张铁生被按倒后实施的继续侵害行为,同样不符合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情形,但本案中是被害人张铁生侵害行为在先并具有较大过错等具体情节,结合李婉儿系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亦可做罪轻辩护。

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激愤杀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被告人李素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婉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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