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罪轻辩护、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都某于2017年6月,在明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3号楼C座1903室的房产已被法院判决给李某某(女,50岁,系被告人都某前妻)的情况下,隐瞒上述事实,以欺骗手段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252万元,后返还256478.09元,造成银行经济损失人民币2263521.91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骗取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4、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被告人都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都卫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