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法岱律师事务所-天津律师咨询-法律咨询

【故意伤害罪】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时间:2023-03-28 16:38:50 阅读量:5460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轻辩护、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和被害人王某订立婚约后分别前往广东省、湖北省打工。2001年月,王某从广东省返回家中,余、两家商定于2001年2月为余某、王某举行婚礼。2001年1月21日,余某与王某一同外出购买结婚所需家电后返回到汪家吃晚餐。其间,王某到同村村民余某家中接其在广东务工期间另结识的湖南男友打来的电话,该男友称近期将来王某家中。王某返回家后叫出余某,将自己另交男友一事告知余某,余某为此非常气愤。二人返回汪家后,在王某奶奶的厨房内烤火,余某向火堆添柴,被王某阻拦,柴棍掉落砸中余某右脚,余某捡起地上柴棍后,踹了王某左腿一脚,王某起身去抓余某,余某便用手中柴棍连砸王某头部数下,致王某倒地不起,余某随即逃离现场。2001年1月23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钝器击伤,由颅内出血导致脑水肿、脑衰竭死亡。案发后余某逃逸至2018年被公安机关逮捕。一审法院认定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30280.5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辩护要点解析

被告人余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且王某在临近婚期前告知被告人余某其另交男友而引发本案,被害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余某做出判决:上诉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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