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王雨律师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车祸、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4日15时21分许,被告人谭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跨线桥西中环以东500米处,因犯困打盹,未能观察周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该车与路边的护栏板发生碰撞,继而撞到趴在护栏板上工作的栾某,导致其当场死亡。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辩护要点
被告辩护人王雨律师辩护称:被告人谭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同意量刑建议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罚;其案发后在亲属协助下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谭某在犯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马某达成和解,已取得谅解。并且谭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害人从轻处罚。谭某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赔偿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缓刑。
法院判决
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