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无效、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3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灯光、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照号津Nxxxxx华菱之星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大街京山桥南侧辅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京山桥西侧桥头轧越导流线右转掉头过程中,遇张某如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泰达大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以约115km/h的速度驶来。张某如发现情况后将驾驶的摩托车向右侧倒地,其身体及车体上部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侧接触,张某如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张某如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如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辩护要点
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